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
(2025 年 11 月修订)
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的融资行为、明确公
司对融资工作的管理要求,降低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益,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各级子公司、
分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融资业务比照本制度执行和管理。
公司对子公司融资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审批,子公司无融资决策权。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与债务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
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
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长期或短期借款、发行债券、融
资租赁、保理融资等。
第四条 融资环节的主要业务包括:
(一)分析确定公司短期和长期所需资金数量;
(二)编制各种融资计划;
(三)审批确定融资方式;
(四)签订各种融资合同;
(五)办理股票或债券发行登记和注册手续;
(六)委托证券发行代理机构发行股票或债券;
(七)保管未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及公司回购的股票;
(八)定期计算和支付利息;
(九)确定和支付股利;
(十)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第五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公司融资应
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公司统筹安排,
合理规划;
(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
(三)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公司稳定性、
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
境;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二章 融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投融资部为承办公司融资业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融
资事项策划、论证、实施及跟踪管理及管控子公司融资。子公司融资
部门/财务部门在公司投融资部的指导下实施融资事项,并接受公司
投融资部、财务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
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
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每年可以提请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年度最
高债务性融资额度(不含发行债券)及授权办理有关事宜。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在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和授权范围内,如无特别需要,
股东会将不再针对债务性融资(不含发行债券)逐笔形成决议。
第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审议的额度内,董事会可进一步向总经理
授权债务性融资额度(不含发行债券)。经董事会授权的融资额度内
发生的各笔债务性融资(不含发行债券),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对于直接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低风险融资如银行承兑汇
票贴现、票据池质押换票、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由公
司投融资部协同财务部办理,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
理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债务性融资(不含发行债券)时,应由投
融资部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 拟融资的理由、金额及期限;
(三) 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 融资的抵押、担保条件;
(五) 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并购等融资应当提交详细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权益性融资、发行债券,由投融资部、财
务部、证券部等部门组成的专项工作小组拟定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经
有权机构核准后实施。
公司进行权益性融资、发行债券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符合相
关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咨询、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专业方面
的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融资时所涉及的担保业务遵照《公司章
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
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 融资实施及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以抵押、质押方式融资,应当对抵押
物资进行登记。业务终结后,应当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清理、盘点、
结算、收缴,及时注销有关担保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投融资部主导、财务部配合进行偿债资金筹划,
应结合公司实际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
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公司预
计到期不能归还债务的,投融资部应协同财务部及时了解原因并报财
务总监、总经理,由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融资期
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投融资部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原因及还款期
限,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有权对上述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
监督并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
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
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
督。公司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
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