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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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
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证券投资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境内外的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
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上含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基金或资管
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
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指全资或控股等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
下同)的证券投资行为,下属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证券投资,
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
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
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
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不
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六条 如开展的证券投资需开立证券账户,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专用
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
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出借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公司或子公司应当规
范开展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和销户等管理工作,指定专人
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
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证券投资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能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
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得挤占公司正
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
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
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
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在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决议的具体授权范
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证券投资业务,还应当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可以组织成立证券投资工作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
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投前研究、投资计划拟定、
投资产品筛选、投资决策的实施、调整、投资风险监控等;并密切关注
交易对方的重大动向,如发现或判断有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组织评估
并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
职责分工参与、协助、配合公司的证券投资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业务的资金和账户管理,包括资金的筹集、调
拨使用和日常管理、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的收回,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的开设、年审、注销等,并确实保证资金安全、及时入账,并向董事长
报告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管控等。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等高风险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
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
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
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从事证券投资
业务,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由证券部负责组织召开相关会议。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为证券投资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
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业务的审批
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
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
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
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相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负责和参与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知情工作人员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
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在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前,相关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关于证券投资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凡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证券投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
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
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
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