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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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管理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生产经营工作,保障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效、协
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
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宁波润禾高新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
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
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行政职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三章 总经理权限
第七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
监;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
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 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其职责范
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在分管职能上有较大自主决策权;
(三) 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发表工作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四) 总经理临时授权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
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 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
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
差异的;
(三) 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章 总经理义务与责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依诚信、勤勉、敬业、公正原则工作。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总经理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二)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
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聘
(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
和职工代表意见。
第十五条 总经理在执行职务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
进行赔偿;造成重大损害的,经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决议,给予处罚或
提起诉讼:
(一) 玩忽职守、处置不力;
(二) 超越董事会授权权限;
(三) 没有依照董事会决议;
(四)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及本细则。
第十六条 总经理违反本细则的非法所得归本公司所有。
第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人员与公司
之间的劳动合同具体规定。如果在不利于公司的时候辞职或在董事会未
正式批准前辞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
总经理须接受在职和离任审计,未经离任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由总经理主持,研究工作、议定事项的工
作会议。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会议构成公司经营管理班子,
全面履行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职责;
(二)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特殊情况下总经理可委托副
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技术总监;列席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以及总经理
根据会议的需要认为应参加的其他人员;
(三) 总经理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向总经理
或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请假;
(四) 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
会议议程及出席范围经总经理审定后,一般应于会议前一天
通知总经理班子成员及其他出席者;
(五) 各部门和人员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于会议
前三天向总经理办公室申报,由总经理办公室请示总经理后
予以安排。重要议题讨论材料须提前三天送出席会议人员阅
知;
(六)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包括:
和公司资产用以抵押融资的方案;
事项;
(七)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决定事项应充分讨论,力求取得一致,当
有意见分歧时,以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意见为准。
会议纪要内容主要包括:会别、会次、时间、地点、主持人、
参加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
人审定并决定是否印发及发放范围。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
存档;
(八)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作出,经主持
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署后,由总经理班子负责实施,
总经理办公室督办。凡是需要保密的会议材料,有关承办部
门要注明密级,会议结束后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收回;
(九)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传播密级会议
内容和议定事项。
第六章 总经理奖惩
第十九条 总经理的薪酬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总经理在生产经营中,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做出重大
贡献,董事会可讨论给予嘉奖。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因管理不力,经营不善,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质量事故、
安全设备事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经济处
罚,甚至解聘。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班子成员的报酬、奖惩一般由总经理提出建议,董事会决定,董
事会也可直接决定对总经理班子成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本细则
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生效及修改均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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