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
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
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
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
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
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
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
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
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
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
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
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
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
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
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
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查结
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
息披露;
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终止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
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相关协议;
善安排资金交割,严控风险。若存在异常情况,需第一时间上报董事长;
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
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
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
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
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
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
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
录和传递。
第十八条 公司必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
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
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
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必要时向
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
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部审计
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公司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
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
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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