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禾材料: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19: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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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责任追究制度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监督管理力度,提高年
      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合规性,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及《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重大差错的情形,对公司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
      本制度的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相关的财务、审计等部门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
      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差错的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财务报告编报规则等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编报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
            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
            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五)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   在编制年报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导致重要信息泄露的;
      (七)   其他的重大过失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
      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
      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
      总监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查实原因,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责任追究。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   董事会认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流程
第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
      (二)   作出检讨;
      (三)   通报批评;
      (四)   建议管理层根据公司人事制度处以罚款或降薪;
       (五)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六)    建议管理层解除劳动合同;
       (七)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可视情况结合使用。
       公司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不替代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
       相关处理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裁定。
       若涉及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处理。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由公司董事会裁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出现应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在进行上述处罚的
       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根据公司人事制度确
       定。
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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