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
中使用,即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集中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
也可以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董事按得票数较多者依次当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选举或变更。
公司股东会仅选举或更换一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不适用累
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
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独立董事提名人还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
否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
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董事职责。
独立董事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
公开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
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
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
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一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
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
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的非
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投票方式
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
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
该项表决。
有选票视为弃权。
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
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位于该次应选董事人数
(含本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已
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第十五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
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
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
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
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
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
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
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
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
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该立即对本实
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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