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禾材料: 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19: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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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
      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
      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
      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
      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
      便捷的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
      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
      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
      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
      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
      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
      损失。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
      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
      交易日。
            第三章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
      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九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
      下:
      (一)深交所为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
        投票简称由公司向深交所申请;
      (二)买卖方向为买入;
      (三)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会提案序号。如 1.00 代表提案一,
        对于逐项表决的提案,如提案二有多个子提案,2.00 代表提案
        二下的所有提案;用含两位小数的申报价格代表该提案下的各
        个子提案,如 2.01 代表对提案二下的第一个子提案,2.02 代
        表对提案二下的第二个子提案,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的提案,如提案 3 为选举董事,则 3.01 元代表第
        一位候选人,3.02 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以此类推;
       (四)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提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表决意见,
         其中 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采用累积
         投票制的提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选举票数。股东应当以
         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五)对同一提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
       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一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股东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后,方可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二条   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持有约定购
       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
       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B 股境
       外代理人、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
       港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
       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
       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汇总填报受托股
       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填报委托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
       量。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三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 A 股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
       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相同类
       别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
       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
       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
       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
       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
       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
       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
       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
       制度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
       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
       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 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
       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
       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
       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五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第十六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人
       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
       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
       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
       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
       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
       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
       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
       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
       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
       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七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
       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
       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
       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
       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
       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
       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
       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
       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
       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
       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
       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
       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
       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情况,网络投
       票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进行计票,其表决结果由公司在原始计票
       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比例折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此处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
     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
     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
     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
     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承担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
     度予以修订,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批通过之日起实施,修
     改时亦同。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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