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
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情形除
外。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
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
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
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
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
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
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
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
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
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
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或者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董
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保荐机构或独立财
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
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
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
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
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
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
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
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
标(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
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
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
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
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
情况;
(四)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
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
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
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
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
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
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主要对财务资助
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
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
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
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三)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
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
险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公司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手续。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
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门
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责
第二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
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高于”、“低
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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