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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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六)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
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
风险。
第十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
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
的资料并公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
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九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
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
失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
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
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并在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
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
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
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
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
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
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
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培训、考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参加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
训服务,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也是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治理运作等方
面出现重大差错或违法违规,或其本人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履行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
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履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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