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花科创: 兰花科创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19: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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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高效
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
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本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由股东会选举产
生,遵照《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的规定和
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
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机构
  第三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至 2 名,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
关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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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证券与投资部为董事会日常工作机构,由董事会秘
书分管。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任或更换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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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下列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投资包括但不限于长期股权投资、短期
对外投资、项目投资、委托理财等,其投资权限是:涉及投资金额在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内;若超过该数额的,则须报请
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决定公司资产出售、收购和置换等资产重组行为的权限
是:涉及公司出售、收购和置换的交易行为的资产总金额在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内,若超过该数额的,则须报请股东会审
议。
     如上述投资、资产收购、出售和置换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被认定为关联交易,则应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以其资产或信用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批
准。公司一次性对外提供担保的总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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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以内的,董事会有权批准;若超过该数额的,董事会应当报请
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
险,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外提供担保之前(或提请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
析。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
的债务风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审
议程序的,致使公司受到损失时,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行为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符合
条件的股东可依本章程的规定提起诉讼。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董
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执行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董事长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1-2 人。董事长和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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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总额高于 300 万元
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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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其中在行使第五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董事会应将有关
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会发表
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
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借款
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的欠款;
  (五)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董事会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
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
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
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工作报告书,以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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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七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应提前十日通过直接送达、传
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七十二小时前,可采
取书面、传真、电话等通知方式;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
证券与投资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
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与投资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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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
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会议可以
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与会董事签字,而签字同意的董事
人数达到法律法规要求的所需人数,即可形成有效决议,所有与会董
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或传真件表决方
式进行。现场召开的会议应采取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以视频、
电话、电子邮件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应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且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通知的有效期内将签署的表决票原件提交董
事会;以传真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采取传真件表决的方式,但事后
参加表决的董事亦应在会议通知的期限内将签署的表决票原件提交
董事会。
          第七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二十一条 议案的征集
  证券与投资部负责征集会议议案,将董事以及下属分、子公司等
方面上报的议案汇总整理后,形成董事会建议会议议程,建议会议时
间和地点,提呈董事长阅示。
  第二十二条 会议的召集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知
  决定召集董事会会议后,证券与投资部负责向公司董事、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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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召开会议
  证券与投资部具体负责董事会会议组织和会务安排。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
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
议人同意,也可以依照程序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
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
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
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
董事人数。
  第二十六条 审议议案
  会议主持人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在讨论
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
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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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与投资部、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
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
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会议表决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
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要求
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
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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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
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条 决议的形成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总经理和董事会秘
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董
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进行披露。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
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
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证券监管规定、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冲突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 包括本数;“过”
                              、
“超过”、“不足”、“少于”、“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股东
会负责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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