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自: 国电南自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草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19: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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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已经 2025 年 11 月 21 日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电南
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 1 —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2 —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 3 —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4 —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
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 5 —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
 — 6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
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召开股东会。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7 —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
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
便利。
   以网络或其他方式参加股东会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股东身
份确认证明。
   第二十条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 8 —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 9 —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视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 10 —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
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11   —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
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 12 —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方可生效;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 13   —
     第四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
之三十及以上时,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
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
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
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
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
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者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
 — 14 —
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
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
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
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
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 15   —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 16 —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会通过相关选举提案之时。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三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
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
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
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17   —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
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
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
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
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
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2018 年 5 月
 — 18 —
规则》同时废止。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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