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威软件: 南威软件:投融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19: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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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投融资管理制度
             中国·泉州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投融资管理管理制度
                                                目          录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投融资管理管理制度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融资行为,
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投融资风险,保障投融资金安全,提高经济效益,维
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分公
司的一切投资和融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
为目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
  (一)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三)新增对外权益性投资(如增资扩股、股权收购);
  (四)股票、基金、债券、委托贷款、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
  (五)研究与开发项目投资;
  (六)对外发放贷款;
  (七)其他投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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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根据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采用一定方
式、从一定渠道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发行股票、配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包括向银行
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投资项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EPC
项目、EPC+F 项目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EPC 项
目、EPC+F 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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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涉及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
  第七条    公司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投资项目未达到第五条标准的,公司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政府
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EPC 项目、EPC+F 项目未达到第六条标准的,董事会授
权经理决定。
  第九条    投资项目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
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或者第(六)项
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豁
免适用第七条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但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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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
权,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
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
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要求的资产评估机
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标准的交易,如证券交易所有必要,公司也
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供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审计或者评
估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可以分期缴足
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七条的
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衍生产品投资或提供
财务资助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五条、第七条标准的,适用第五条、
第七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项目交易标的为资产时,不论交易标的是否
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相同投资项目交易类别下标
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
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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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按照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衍生产品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
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三章   投资的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项目虽未达到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标准,但经
理办公会认为该项投资事关重大或必要时,可以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审议投
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第十九条    公司经理为投资项目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
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
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资本中心是项目管理部门,根据投资项目性质和具体情
况组成项目小组,报经理办公会批准。项目小组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
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组织实施、项目
协调监督、项目后续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日常财务管理。公司投资项目确
定后,由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行政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
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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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投资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
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资本中心负责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等法
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必要时由公司的法律顾问协助审查。
  第二十四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
研小组负责完成前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
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投资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实施办理:
  (一)资本中心组织对拟定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分析,形成可行性
报告,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论证。
  (二)资本中心将可行性报告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
  (三)可行性报告经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投资项目按《公司章程》及
本制度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手续。
  (四)投资项目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资本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和可行
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资本中心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
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
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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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资本中心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
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资本中心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
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编制
项目进度报告,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
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
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
讨论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实
施完毕(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公司资本中心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融资决策权限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由资本中心组织拟定具体实施方
案,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债务性融资决策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单个债务性融资项目融资金额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债务性融资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以下,由公司经理审批决定。
  (二)公司单个债务性融资项目融资金额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债务性融资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单个债务性融资项目融资金额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债务性融资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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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融资方案涉及以资产提供抵押担保的,需同时按公司
《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公司融资方案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方可对外签署相关的融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六章   融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融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不得依据未经论
证的方案开展融资活动。重大融资方案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反映风
险评估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融资目标和规划,结合年度全面预算,拟订融
资方案,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融资成本和潜在风
险作出充分估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融资活动日常管理部门,结合公司发展战略,
分析公司融资结构,拟定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包括融资额度、融资形
式和资金用途等),并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有效进行;
  第四十条      公司资本中心根据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自行或委托中
介机构进行权益性融资及发行债券融资方案的可行性调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
告;负责组织实施权益性融资和发行债券的具体工作;负责融资活动的信息披
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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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行使对融资活动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权。
               第七章   融资的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并对
以下方面进行评价:
     (一)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
署和保管情况;
     (五)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六)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融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薄弱
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
告,按照审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汇报,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
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
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向相关责任
人追究责任,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高于”“超过”,都含本数;“以下”,不
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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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则依
据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作出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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