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21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
发生,有效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
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公司法》、财政部
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
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
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
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
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
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
司”,不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或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
供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
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具体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日常监督管理
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董事、
独立董事、总经理等人员组成。
第十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修改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
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领导小组成员,以及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
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对公司财务过程进行控制,监
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负责人应定期
向领导小组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外部审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
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规
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
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追究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违规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相关责任人由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
政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公司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领导小组成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领导小组成员实施协助纵容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
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公司股份(如
有),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第十七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
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
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
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包括但不
限于遵守以下规定:
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
产;
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
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
向社会公告;
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制度自本制度生效
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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