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21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长春富维
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辞职程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
生效。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
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职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职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被解除职务程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
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独立董事出
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
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
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情形,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
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
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
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
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
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九条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
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
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
档备查。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
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
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
息。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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