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21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
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
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司必须在规定时间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吉林省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
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
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
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
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
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
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
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
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
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
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决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照上交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
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
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
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二)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备;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上交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或者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进行
《上市规则》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参照上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
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
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
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
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三十七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
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的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
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并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
批程序后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批程序后报上交所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
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件;
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或者其授权人士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
签发;
第四十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报
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或者其授权人士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
签发;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
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咨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
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建立档案管理,方便查询,该工作由董
事会秘书或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第五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
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
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
的股东。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交所及吉林省证监
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
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
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
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五)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统一归集给董
事会秘书,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财务
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
进出表,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其他部室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
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六)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
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
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
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
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
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
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六)涉及公司经营战略、财务、融资、投资、购并、诉讼、仲裁及可能引起诉讼或仲裁
的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等重大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
资料拟定或者组织拟定信息披露公告文稿,经公司董事长审定后,对外发布公告。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
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经理班子应责成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门:财务部、各事业部等对照信
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三)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承担
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
前负有保密责任。
上述人员和部门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四)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
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
任。
(五)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
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
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
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协调和组织
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各子公司董事会(执
行董事)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前述职责的具体情况作成记录。每次记
录应当由记录人和被记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并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
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股票交易的价格。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
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
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
证券。
第五十八条公司不得在其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登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时,应事先索取调查、采访提纲,并认真做好准
备;接受调研、采访的应由董事会秘书处人员参加,对接受调研、采访活动予以记录,内容
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
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六十条 不得向调研、采访人员提供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所提供文件、资料须
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六十一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业绩报告
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推广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漏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外宣传,广告、发出新闻稿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影响的应事先
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六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报告上交所
并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地址:
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 5168 号;邮政编码:130011。
第六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咨询等专线电话,并在各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
第九章 责任与处罚
第六十八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
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
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
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
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十条 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
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
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
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
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