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 21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战略和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
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委员的资格和义务应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组织对公司战略
规划、重大投融资工作进行初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一切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对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定期对发展战略进行评估与审议,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
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
(三) 审议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四) 研究需董事会决策的主业调整、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投资股权、投
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专业化整合,向董事会提出
审议意见;
(五) 审议公司重大股权变动、公司重组、合并、分立、解散等改革改制
方面的方案;
(六) 按规定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七)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为战略委员会的支撑机构,负责会议提案的组织
及相关方案、材料的准备、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落实等工作,并为战略委员会履
行本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主要职责提供其他所需资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发展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将会议
决议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发展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定期会议计划由
主任委员结合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确定。公司战略发展部配合战略委员会于会议
召开前 2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
名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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