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子公
司、分公司的有效管理和控制,明确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的财产权益和经营管
理责任,确保子公司、分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全面落实公司的经营方
针,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业务发展
需要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不包括参
股子公司(特别说明除外)。相关定义:
(一)全资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
(二)控股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未达到 50%
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
的公司。
(三)参股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不超过 50%,且公司在该子公司的经营与
决策活动中不具有控制性影响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分公司”是指由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投资
注册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按公司投入子公司的资本额享有对子公司
的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董事和经营管理层的提名权、委派任免权和
财务审计监督权等。分公司作为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对其具有全面的管理
权。
第五条 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
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作为公司的参股子公
司,应配合公司完成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就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财务管理等与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方面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六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遵守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子公司
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
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七条 子公司应遵循其《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
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股东会、董事会(董
事,下同)能合法、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八条 子公司可不成立董事会,只设董事。如当地法律法规对子公司的治
理架构有其他规定的,子公司应遵循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 公司在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任职岗位的职
责,同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
绩、财务情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应加强自律性管理,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接
受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人员提出的质询,并如实说明情况。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按出资比例或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十三条 子公司负责人接受公司的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岗位设置应以精干、高效为原则。控股子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的设置、人事管理制度应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备。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财务运作应接受公司财务部的指导、监督。子公司应遵
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各
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会计有关规定。子
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
用、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
求以及公司财务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定期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遵守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意,不
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九条 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和明确授权,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抵押、
借款,也不得与其他子公司进行互相担保、抵押、借款。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以及协助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规定适
用于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负责人为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拟发生的交易,达到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标准时,应呈报
公司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除应配合公司完成因合并报表需要的各项外部审计工作
外,还应接受公司因经营管理工作需要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内控制
度执行情况等内部或外聘审计。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必须全力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
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不得敷衍和阻挠。如有关资料涉
及国家秘密或商业机密,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子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子公司总经理和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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