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讯: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19: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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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办法,保证
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业务规则以及《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
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
信息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收信息的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收到信息后
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的汇总和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    报告义务人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知悉的重
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和分公司)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在该等信息未
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报告义务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第三章   重大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
发生会影响社会投资者投资意向,或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
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
  (三)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四)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筹划下列事项或情形,应及时、准确、真实、
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
  (一)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三)公司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四)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公司、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活动不属于本款规定的事项:
出售此类资产);
售此类资产);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除外。
  (六)公司、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八)重大风险事项:
任;
坏账准备;
  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公司、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1)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取得,
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
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3)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4)放弃对重要的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九)重大变更事项:
址和联系电话等;
的审核意见;
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大影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事项;
  (1)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或拟发生变化;
  (4)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股份发生或拟发生变化;
  (5)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6)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7)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1)-(6)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8)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金额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
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标及销售、采购合同。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被责令关闭;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本条的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应及时预报和报告。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承诺、意向书、备
忘录、决议和记录、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
出具的意见书、情况说明等。
  紧急时可以先以电话或口头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且于当日或次日上午前补
报书面文件和材料。
  报告义务人对其报告的重大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和子公司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
析和判断,了解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按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
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
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到完成交付或过户;
变化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研究、讨论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
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人员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
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
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应当在实施前至少 5 个工作日通
知董事会秘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
计划。公司应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
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
完整地报送予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指定专人对相关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公司各部门
和子公司在使用财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对某项重要事件进行表述时,均应以公
司对外公告为准,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发现上述事项发生时,应及时向上述
事项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询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回
答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和责任人应当及时督促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各子公
司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各子公司报送信
息及相关材料,应经报告义务人或责任人确认。
             第五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责任
  第十九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和保密义务,导
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将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分并且可以
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
  董事会秘书认为上述信息应该公告的,应当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董事长并通
知所有董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
修改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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