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讯: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19: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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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杭
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
议组织。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
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提交董事会,并遵照实施。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原则上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
体委员,必要时可紧急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
限至少为 10 年。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则报
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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