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特: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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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管
理治理机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中的监督、协调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阿
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阿尔特汽车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
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
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四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
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六条 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和财务负责人全
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
事项的进展,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查。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
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书面意见,并及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汇报。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
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
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审
议前,独立董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
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
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
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
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如果延期开会或延期审议可能导致年度报告不能如期披露,独立董事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说明具体原
因并公告,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四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汇报、沟通、意见、建议及实地考察均应
形成书面记录,相关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由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
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
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
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
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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