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锐钴业: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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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18             证券简称:寒锐钴业               公告编号:2025-059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2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21 日
上午 9:15 至 2025 年 11 月 2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
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4 人,代表股份 95,822,647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4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3 人,代表
股份 93,691,11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525%;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281 人,代表股份 2,131,53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8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1 人,代表股份 2,131,535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1 人,
代表股份 2,131,53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83%。
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5,508,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8,9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61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17,1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2486%;反对 255,4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863%;弃权 58,9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51%。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5,523,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3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2,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570%;反对 247,7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222%;弃权 5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08%。
股)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94,210,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3,8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5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19,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882%;反对 1,577,8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252%;弃权 33,8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94,232,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8,8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0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41,1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875%;反对 1,561,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604%;弃权 28,8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94,210,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9,1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19,0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507%;反对 1,583,3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832%;弃权 29,1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94,228,1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9,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0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37,0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970%;反对 1,565,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4415%;弃权 29,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94,229,3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1,7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38,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533%;反对 1,561,4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558%;弃权 31,7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94,230,5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1,7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39,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096%;反对 1,560,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995%;弃权 31,7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94,231,4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9,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0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40,3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499%;反对 1,562,1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886%;弃权 29,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94,229,3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9,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0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38,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533%;反对 1,564,2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852%;弃权 29,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95,455,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9,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0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4,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788%;反对 338,0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597%;弃权 29,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15%。
股)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晓敏、何子楹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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