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峰集团: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18: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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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运作,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特制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第三条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研究公司战略发展方向,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其
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三)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一)战略委员会成员为五名,其中应至少包括董事长及一名独立董事;
  (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其他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三)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
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应由董事会选举补足成员人
数。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管理层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初步的公
司发展战略规划、投资项目决策支持资料,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二)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相关报告进行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三章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七条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
生。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一)提名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
  (二)提名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应尽快补足成
员人数。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市场诚信信息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目的是建立监督机制,完善公司治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一)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成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应尽快补足成员人数。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管理层做好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的相关资料;
  (二)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内控评价报告等事项进行
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十五条 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目的是进一步健全公司薪酬与考
核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条
前两项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考评程序
  (一)公司管理层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   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电话、邮件、电子
邮件、短信、电子通讯、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天。特殊
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经全体成员同意后,可以随时通过电子
通讯或者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委员会成员共同推荐一名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举手表
决或电子通信表决。
  各专门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并保存,相关会议资料应当保存至少
十年。
  第二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组织编制并解释,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修改亦同。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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