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股份: 标准股份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18: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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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02           证券简称:标准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6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12,791.22 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涉案
本金 12,791.22 万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扣除保证金),预计本次诉讼结果
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和
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公司财务报告
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中国太原煤炭交易
中心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本金 127,912,200.00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标准
股份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陕 01 民初 1737 号],依法判决:1、被告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本金 127,912,200.00 元;及截止到 2022 年 4 月 21 日逾期付款利息 7,942,015.19
元,合计人民币 135,854,215.19 元;2、被告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相关逾期付
款利息,该利息以 127,912,2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为标准,自 2022 年 4 月 22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
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721,071.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726,071.00 元,
原告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标
准股份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公司后续收到上诉状。上诉人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不服陕西省西
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陕 01 民初 1737 号民事判决书,向陕西省高级
人民法院上诉,请求:1、依法裁定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
陕 01 民初 1737 号民事判决书,将案件发回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
或查清事实后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
陕民终 496 号],裁定主要内容如下:1、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
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721,071 元予以退回。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标准股份关于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陕 01 民初 193 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驳回原告西安标准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721,071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西安标
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的《标准股份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公司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陕 01 民初 193 号民事
判决书,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西
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 01 民初 193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西安标准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
心有限公司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的《标准股份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
陕民终 104 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721,071.08 元,由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涉案本金 12,791.22 万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扣除保证金),预计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
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公司财务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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