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
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
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6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对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审议的事项,
并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时
间地点和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2025 年 11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
网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举行。根据会议通知,现场
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9:15-9:25,9:30-11:3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 14:30 在浙江省杭州
市拱墅区上塘街道臻创巷 198 号英特药谷运营中心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汪洋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签名册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
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0 人,代表股份 382,917,6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3.3707%。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
表股份 273,231,6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538%;根据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7 人,代表股份
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
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和表决权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
票、监票。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82,531,8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93%;反对 385,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54,9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304%;反对 385,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6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382,529,8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87%;反对 385,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52,9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382%;反对 385,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696%;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2%。
本议案包含 2 个子议案,需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82,108,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87%;反对 809,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31,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358%;反对 809,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76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382,108,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87%;反对 809,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31,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358%;反对 809,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76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382,487,4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77%;反对 430,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10,5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639%;反对 430,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3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第 1.00 项、第 3.01 项、第 3.02 项议案属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本
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议案的表决权数已达到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通过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议案获得通过,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签名。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均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徐万钧
见证律师:
吕炜劼
见证律师:
王子龙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