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文影业: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17: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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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
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升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切
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
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公司相关部门按照公司职责分
工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监督和审计工作
质量评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方公
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
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
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
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根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
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文件;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相关部门进行
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及调查结果,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
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或类似
业务合同。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
  (一)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
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二)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
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
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四)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
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
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一)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
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二)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
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三)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
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
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一条 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受聘的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
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再开展选聘程序。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
事务所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
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可以提出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进行续聘。形成否定性意
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务
需要拟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
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
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
,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
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
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
沟通情况等。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
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
少10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法定披露,或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
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
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约定的行为;
  (七)出现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通
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
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公司有无不正当情形。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
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其
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
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
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并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监督检查的内
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
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
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
,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
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
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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