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德数控: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17: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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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
实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
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
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
法规或者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依法依规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
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
益的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
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
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商业敏感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
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
披露。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制度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
免披露处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事
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
诺函》等申请文件及相关事项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秘
书审核登记并报请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该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由董事会秘书
进行登记,将审核结果反馈至申请人;经董事长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对
该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登记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
过的,应将审核结果反馈至申请人,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上述有关登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及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
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情况等。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由于本制度所
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渎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对于不
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存
在其他未按《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和本制度规定办理
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者造成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
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对于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
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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