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 2025-053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子公司为被告。
? 涉案金额:一审判决金额 23,241.60 万元(未包含部分利息、受理费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为一审判决阶段,公司
将依法提起上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运通”)于 2025
年 7 月 5 日、7 月 9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及进展公
告。因合同纠纷,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
勃湾城投”)对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乌海京运通”)提起诉讼,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5-035、临 2025-036。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乌海京运通于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
院的《民事判决书》【(2025)内 03 民初 10 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
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建工程款 21000 万元;
二、被告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
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以 21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三、被告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
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以 21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
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所得的资金占用
利息;
四、驳回原告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乌海市京
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并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维护上市
公司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一审判决阶段,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
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
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