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
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相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
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
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
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
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
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
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
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
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如
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追究当事
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
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违反相关法规及本制
度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规定,收回
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
相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