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蒽特: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17: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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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应当由过
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公司至少设 3 名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人数的 1/3 以上,其中至
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本制度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
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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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
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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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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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
月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名、选举和任免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以及前款的
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
交股东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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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
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计投票制。中
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或不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资格的情形,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
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
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提出辞职或被免职,其所负有的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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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职权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
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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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工作人员
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
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
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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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应当提前 3 日向独
立董事发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及信息。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 2 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时,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不受上述
提前 3 日通知的时间限制)。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
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
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
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
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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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内容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
到表、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决议、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证券部工作人员负责保存,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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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应
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提供协助。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
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
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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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
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少于”均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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