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审计委员会成
员、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和高
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
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
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
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
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
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
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
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
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
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
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
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
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
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依照本制度及相关法规及时将相关资料存档或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备。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
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公告文件的同时,报备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或者要约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及分拆上市方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或方案;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内幕信息前,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部交易
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本制度的有关内容告知涉及的相关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
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
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经董事会研
究决定可以责令责任人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
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聘任职务或者禁止其担任公司董事、高管人员
及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呈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活动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公司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
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附件: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 1)
: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所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人姓名 息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容 处阶段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部门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决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