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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明确及完善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心堂”)
对新老股东分红回报的原则和决策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
东对公司的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所处发展阶段、未来发展目标,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进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
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坚
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
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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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本
次分配利润的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1 亿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且该等投
资计划或现金支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文件的规定经
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本次分配利润的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2 亿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且该等
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文件的规定
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本次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股本规模与公司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根据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
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以下原则:在公司具备现金
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
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
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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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但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股东回报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公
司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次分配利润的 20%。
在公司董事会制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 30 日前,公司董事会将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开
征询社会公众投资者对本次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的意见,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信件、深交
所互动平台、公司网站等方式参与。证券事务部应做好记录并整理投资者意见,提交公司董事
会。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全体独立
董事对此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征得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且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事先征询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
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考虑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意见,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须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
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须经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
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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