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士达: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20: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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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会计师
事务所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工作程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需遵照本制度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近三年没有因违
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并在承担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
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
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
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
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
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
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公司根据相关选聘文件和制度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
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
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
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
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
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
场陈述。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和评价要素可以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
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
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九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
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
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
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一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
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
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
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或者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
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或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
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
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
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
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
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
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违反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
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责令解聘已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对相关责
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企业财务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
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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