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士达: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2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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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
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健全公
司内部监控机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
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负责人。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经营班子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信息、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向总经理、董事会
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领薪,不得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
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
任本职工作;
  (二)具有 5 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计专业本科
及以上学历,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或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外汇管理和资本运
营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
法规制度;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
表达能力。
  第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
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财务管理工作背景,财务或会计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
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熟悉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海关关务法规、银行办事流程及其
他相关法规制度,熟练使用 word、excel、金蝶、用友、ERP 等应用软件;
  (四)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具备较强的财务分析能力,精通
会计核算并能统筹全局核算工作。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主要职责如下:
理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议;
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
督;
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防患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聘任提出方案;
方案;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
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
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主要权限如下:
工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重大经济合同
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
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
支;
参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审核公司
各经营部门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参与实施考核、
监督、控制和奖惩;
务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
行。
  第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管理、会计核算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各项制度;
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配合审计师完成内审及跟进工作;
行情况,分析差异原因,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
并提出绩效考核建议;
                第四章 聘任与离任
  第十一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任期与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在任职期内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负责
人,财务负责人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公司根据发展需要设置会计机构负责
人,财务负责人可以兼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离任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未经董事会正式批准
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
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室的监督下移交。审计委员会
可视情况委托公司审计部门对财务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离任
  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报
告,离任前,视情况接受公司内审部门的离任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遵守公司相关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
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
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可根据性
质及后果考量是否予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可被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严重违反《会计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二)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公允、
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并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未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导致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出
现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
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严重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恶意包庇、袒护、纵容;
  (八)因严重失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第十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责任追究范围: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岗位说明书的工作内容与相关考核办法及
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追究责任依据。
  第十八条 当发生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审计部门应调查责任原因,
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或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董事会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成
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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