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2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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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需要,增强
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并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
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规划及 ESG 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
委员原则上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相关委员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
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
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及 ESG 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提议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
职责。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
原因。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其他方式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
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
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
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本细则修改时,亦由董事
会制订并批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
细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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