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20: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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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
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相关委员应当停止
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
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委员会
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任何一名委员均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
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
议的原因。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或其他方式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
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
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一条 委员会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
求情况;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公司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道广泛搜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
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书面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并通过。本细则修改时,亦由董事会制订并批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
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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