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20: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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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档案归档、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细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由专人进行收
集、整理、归档、保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部门
有义务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司进行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在活动结束后 2 个交易日内完成档案的收
集、整理、归档工作。归档经办人应当保证归档的文件资料齐全、完整、准确。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
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指定的方式发布。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相关文件一旦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
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归档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六条 归档的资料,应当做到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符合档案保护的要
求。
     第七条 凡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材料的,借阅人应当就查阅
目的履行向董事会秘书审批的程序。在获得审批通过后,由档案保管人员进行登记,并
由借阅人签字确认。借阅档案材料应及时归还。
 第八条 借阅人对档案应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借阅人要妥善保管档案,严禁对档案
材料进行涂改、撕页、拆卷。借阅人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
     第九条 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人员发生工作变动,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
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到期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销毁。
                    第三章 其它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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