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20: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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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
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会
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者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
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具体范围详见《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规定的“重大事件”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各类交易行为及应
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
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
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
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根据本制度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
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者引
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内各部门、
分公司、下属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
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
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
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的 1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有关情况,并向董事会办公室填报相关信息,事项完毕后须将处理结果填报信息后报送
董事会办公室,有必要报送详细说明资料的事项应另文上报。
  第十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子邮件形式;
  (三)传真形式;
  (四)会议形式。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董事长报
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
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
定及时向全体董事或者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
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者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
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
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未经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
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者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义
务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报告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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