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 外汇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20: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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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相关业务,防范金融
风险,强化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规范外汇相关的交易行为以及外汇相关的账户结算、融资、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及外汇风险管控等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日常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
汇率、利率等风险的套期保值业务。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
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
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
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
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
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
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
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
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
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
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
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
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外汇交易业务
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下属的平台公司及境内外下属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
司”)。
                   第二章 外汇账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因经营业务需要开立经常项下外汇账户的,需报公司财务部,经由公司
总经理办公室审批通过后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对已开立外汇账户的变更、注销,应遵照各公司相
关规定执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除上述要求外,需额外提供各下属公司资本项目审批文件及
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出具的相关决议,并向公司财务部申报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八条 外汇账户的开立,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办理,取得相关批准和使用证书,
并妥善保管相关批准文件和证书。
                   第三章 外汇结算管理
  第九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公司财务部对公司外汇收支的交易单
证及其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负合理性审查责任,下属公司财务部对各自公司的上述内容负合理性审查
责任。公司财务部有权对下属公司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选择保留或结汇。在经营业务确有连续性跨境收付的情况下,可
以保留作后续支付,但需经总经理办公室审批通过。保留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 6 个月,保留期满,
未支付使用的,财务人员原则上需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汇。除上述情况外,原则上经常项目的外
汇收入需在 7 个工作日内结汇。
  第十一条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在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及明确后续使用币种的情况下,通过意
愿结汇原则上在 7 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结汇后资金存放在相应账户中待后续实际使用。未明确使
用币种需以外币存放的款项,需经公司财务部审核,总经理办公室审批通过后办理外币通知或定期
存款,提高资金收益,原则上不得购买除银行存款以外的任何外币产品,如需办理需要上报公司财
务部审批相关产品方案后执行。保留期原则上不超过 12 个月,保留期满,未支付使用的,财务人员
需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意愿结汇或再次上报公司财务部审批延长存放期。
  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应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以
自有外汇支付或购汇支付。同时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完成税务备案及相应税金的缴付并做好
台账记录。资本项目外汇支出还应按照项目类型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投资批准及金融机构的外汇登
记才可完成支付,各子公司投资部门应妥善保管投资相关批准证书,各子公司财务部应妥善保管外
汇登记凭证的原件,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及时完成外汇登记年检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财务部对资本项目外汇收支应建立台账,对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及时
登记,严格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收支范围使用,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
                     第四章 外汇融资管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外汇融资指外币和跨境人民币的债务性融资。
  第十五条 日常经营相关的外币贸易融资,由各公司依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日常经营相关的外币贸易融资,原则上应锁定汇率,锁定期与资金使用期匹配。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授信项下和企业信用项下的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类业务,除按照《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规定执行相应审批外,应事先与公司财务部报备,履行外债、跨境担保等相关主管部门
的审批,妥善保管审批文件和业务登记凭证原件。原则上下属公司不得自行操作超过一年期的境外
资金融资,如确需发生,经公司财务部审核,总经理办公室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
议相关交易的年度规模额度、业务模式、品种范围等计划安排。如遇可能发生的年度计划外交易事
项,应重新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
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
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
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
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
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
超过已审议额度。
  下属公司年度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预算上报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统一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
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
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
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
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
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
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
信用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整体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外汇方案设计及预算管控。主要职责包括
但不限于拟定方案、执行操作、监控分析、数据统计、档案管理等。针对外汇交易应建立相关的信
息登记,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委托日、成交日、成交金额和价格等重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
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
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
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
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六章 外汇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外汇风险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以锁定汇率波动风险及保值为目标,严禁各类
投机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汇率风险管理原则上以自然对冲为主,衍生品交易的市场对冲为辅。自然对冲
主要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销售价格、选择有利结算货币等方式实现;衍生品保值工具主要以外汇
远期、掉期、期权等工具实施,衍生品的选择,应尽量选择基础类避免复杂结构的衍生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应做好企业汇率风险敞口的识别工作,确定汇率风险管理的范围,
特别是涉及多币种的企业,应对不同币种的敞口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币种的相关性和收付方向
准确计量企业的净敞口,以此确定企业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日常经营中的贸易、服务等相关的外币业务,包括收入、成本、
融资、投资等外币定价和结算,均存在交易性的外汇风险。此类交易性风险最主要的是以外币计价
的合同产生,其次还包括外币存款和贷款产生的敞口。
  第二十九条 针对外币计价合同产生的交易性外汇风险,公司及下属公司财务部门应确定具体的
完全对冲或部分对冲外汇风险管控方案,选择部分对冲的企业应至少锁定 60%的敞口。同时,公司
及下属公司财务部应对业务谈判部门提出年度采购和销售的外币计价币种和汇率要求并尽量包含保
值条款,统一政策杜绝随意更改合同计价货币和汇率,如有调整应报公司财务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针对外币存款和贷款产生的交易性外汇风险,除有预期的外汇支出,否则应尽量减少
外币存款,外币贷款应匹配相应的付款金额和期限,在成本可控的前提下优先选择锁定敞口类的融
资品种。下属公司应根据自身外汇管理经验及所涉币种波动幅度等确定外汇风险管理方案并上报公
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整体外汇风险敞口情况进行考量,以确定适合的风险管理方案及
对冲的锁定比率或其他替代方案。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应综合币种、利率、汇率和融资产品等综合因素,密切跟踪市场行
情变化及时调整业务头寸及交易策略,以实现削峰填谷平滑损益波动的财务目标。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会计准则所确定的记账规则、记账汇率而产生的折算性汇率风险,因其会造
成汇兑损益项目的波动而影响到公司利润表现及股票市值或公众形象,也应作为公司及下属公司外
汇风险的管理范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如通过衍生工具管理折算性风险,需要提前与公司年审机构进行沟
通,并根据业务办理时间及市场汇率走势等综合因素,确定是否进行套保会计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应以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中间价作为期末
资产负债项下的记账汇率,以公司合并报表系统每月规定的平均汇率作为折算损益的期间汇率。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外汇风险管理应实施统一管理、分级防范的管理模式。
  第三十六条 参与公司及下属公司外汇交易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和信息保密要求,
不得泄露公司外汇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并及时跟进外汇管理政策
的调整,确保公司业务的合规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等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执
行。公司下属境内外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各自公司的管理制度,报公司备案。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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