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20: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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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
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通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
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
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从而锁定当期结售汇
成本,以规避因外币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而带来的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
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
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以正常生
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资和套
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
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
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
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年度计划总额的 20%。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
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
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须经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
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
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子公司董事会不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必
须上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机构,在董事会授权内负责
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为日常执行机构,行使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职
责。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审计部负
责人、参与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的职责为:
外汇敞口,判断开展远期结售汇的时点;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八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流程:
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计划,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准后实施。
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
析,就相关事项向有关金融机构询价,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方
案。
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由公司财务部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
格、交割期限等内容),经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审批同意后,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
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
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由财务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
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
失,须立即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和盈亏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审计结果
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
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利用事
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
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的总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预测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到账期的金额和可能偿
付的外汇准备数量。
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会。
  第二十三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售
汇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当汇率发生剧烈波
动时,远期结售汇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占远期结汇总金额的比例超过 5%的,公司财务部应
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由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判断后
下达操作指令。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业
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
绝对值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负责人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
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对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
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5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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