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确
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其他主体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其他主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
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
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由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及本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
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具体办理。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
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
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
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
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
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
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
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应负责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的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
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
由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的条件,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
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
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
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下列先后顺
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第二十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
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审计委员会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
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单个
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
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
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
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审计委员会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
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
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
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变更后新的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规则及制度
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
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
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
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
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
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
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
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
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
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与管理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或 1/2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
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
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
、“以内”、
“之前”均含本数,
“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
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本办法的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
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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