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20: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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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
票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股东会
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券
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
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
m.cn)。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
决权。
  第六条 信息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接受公司委托,为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
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
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
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
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网络投票前一个交易日核对并确认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
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十条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投票时间为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第十一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
简称:
  (一)投票代码为“362947”;
  (二)投票简称为“铭达投票”。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
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三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五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六条 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
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QFII)、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
或名义持有人,应当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
填报委托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
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
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
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八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
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
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香港结算公司等
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
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九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候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
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
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
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涉及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并应当披露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票数以及是否当选。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
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
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
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二十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
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它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
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
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
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
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
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网
络投票系统向上市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深交所系统自动识别关联股东并排除其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
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
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
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
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
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
及其明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聘请的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
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
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对于总提案的表决
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结束时间,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公司正式
对外公开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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