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
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
员,对拟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第七届董事会董
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经审查,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审查,本次被提名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和履职能力,未发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但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亦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三、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中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等要求,具有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综上所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同意提名刘程宇、刘玲、陈佳为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彭建春、张锦慧(会计专业)、
刘迎双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