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钢铁: 华菱钢铁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20: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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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致: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菱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
  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事会提议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
      次股东会。
      讯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股东会通知》”)。
      为 2025 年 11 月 20 日的交易时间,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天心区湘府西路 222 号华菱钢铁 1106 会议室,会议时间、地点、议
      案与《股东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司章程》的规定。
      股份 3,327,841,0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693%,均为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会通知》所列议案,公司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20,455,3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781%;反对 2,498,2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751%;弃权 4,887,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9%。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59,078,1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632%;反对 2,498,26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08%;弃权 4,887,48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61%。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25,318,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42%;反对 1,645,1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94%;弃权 877,4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4%。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63,941,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46%;反对 1,645,123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83%;弃权 877,481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71%。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25,686,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353%;反对 1,683,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06%;弃权 470,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64,309,2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57%;反对 1,683,808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15%;弃权 470,781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28%。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28,295,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0087%;反对 99,125,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87%;弃权 419,2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66,918,7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002%;反对 99,125,845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480%;弃权 419,281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19%。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25,746,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371%;反对 1,711,1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14%;弃权 383,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64,369,1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16%;反对 1,711,123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79%;弃权 383,58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4%。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25,727,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365%;反对 1,760,5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29%;弃权 352,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64,350,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06%;反对 1,760,523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76%;弃权 352,58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8%。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25,737,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368%;反对 1,751,0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26%;弃权 352,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64,359,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60%;反对 1,751,063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19%;弃权 352,98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0%。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朱志怡           经办律师:   王乾坤
                       经办律师:   孙小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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