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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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 371 号
致: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
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下称“《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
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
定媒体上刊登了《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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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项、会议投票程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
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9 栋 B4 座 23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9: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20 日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
布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6 名,代表公司股份
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9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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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96 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123,134,2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6.3115%。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或列席了会议,信达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审议的议案共 2 项。本次
股东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
东会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 123,015,3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4%;反对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9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563%;
反对 11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464%;弃
权 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7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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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23,015,3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4%;反对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9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563%;
反对 11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464%;弃
权 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73%。
同意 123,020,8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9%;反对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30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813%;
反对 11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464%;弃
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3%。
同意 123,015,3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4%;反对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9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563%;
反对 11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464%;弃
权 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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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23,023,1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8%;反对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30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354%;
反对 1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924%;弃
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3%。
同意 123,023,1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8%;反对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30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354%;
反对 1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924%;弃
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3%。
同意 123,017,5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2%;反对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9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8863%;
反对 11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414%;弃
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3%。
同意 123,015,3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4%;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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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9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563%;
反对 1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924%;弃
权 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13%。
同意 123,023,1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8%;反对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30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354%;
反对 1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924%;弃
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3%。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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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忠 陈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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