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扬: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2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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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
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
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
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
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长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认为特定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及
时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及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
审核,并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对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复核,并向
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董事长对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
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
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
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
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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