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行为,合理利用自有资金,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对
外披露。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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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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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及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的正式书面申
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
审核,并做好被财务资助单位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
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财务资助实施后,公司审计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
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本制度要求审议通过相
关财务资助议案后,负责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
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助基本情况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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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结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
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或最新信用等;与公
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情形;公司在上
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是否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
偿的情形;
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
他股东如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
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
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
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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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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