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
构,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常设决策机构,行使《公司章程》及股东会
赋予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并接受其领导和制约。
第三条 董事会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并享有股东会另行赋予的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其中至少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并由董事长担任董事会会议主席。董事长应当由公司董
事担任,并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七条 董事、董事长任期均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
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任期届满前股东会可以解除董
事职务。
上述人员任期从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独立董事人
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或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或
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章 董事
第九条 董事均为自然人,且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
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和股东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董
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职权。应当保证忠实、全部履行《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按时参加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应当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
如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或表决。连续二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
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保守公司及股东的商业秘密。在任职期内,因其失职致使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董事会
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书面或邮件、传真、网络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裁、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
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
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意见。
召集通知应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临时会议,可以用通讯方式举行。
第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
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
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
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
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如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
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
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
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
限内实际收到传真、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会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
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
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
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
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
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
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
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顾问及其他公司职员出席会议
并发言。
第四章 决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对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作出决议。
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
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审查决定关联交易事项时,应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
(十六)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拟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
作出决议: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二十八条 对于以下交易,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听取总裁班子成员意见的前提下,做
出决定并向下一次董事会报告决定情况。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应就下列重要事项,每六个月向董事会议报告一次,有紧急情况时,
可随时报告:
(一)生产经营情况;
(二)资产情况;
(三)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情况;
(四)财务状况;
(五)重要职员变动情况;
(六)环保、安全情况;
(七)重大法律问题处理情况;
(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出国情况。
第三十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
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
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
不予统计。
第三十二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
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公
司董事会审议关联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公司应当将该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
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
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
议。
第三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
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六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
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
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七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
录音。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议程、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
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
决议记录。
第四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与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与会董事
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
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
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
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
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有会议记录。每次会议结束,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
第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造成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
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
不免除责任。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
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
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