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扬: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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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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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进行补选。若其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成员
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
成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
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在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时,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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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紧急情况经全体成
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用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由该成员
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提名委员会成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成员连续两次不能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成员
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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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
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
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成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成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成员发言要点;
 (五)决议及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性记载。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五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会议决议,
交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以备查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
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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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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