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扬: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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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决策
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决策规划、重大战略决策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战略
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
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进行补选。若其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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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成员的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成
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决策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决策、市场战略决策、营
销战略决策、研发战略决策、人才战略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决策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决策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提交董
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紧急情况经全体成员
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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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战略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用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
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由该成员签字的授
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战略委员会成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
未出席相关会议。
 成员连续两次不能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成员予
以撤换。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战略委
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会
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成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成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成员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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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决议及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
记载。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五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会议决议,交
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以备查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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