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扬: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2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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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
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万里扬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行的有关规章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
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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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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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
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
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
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
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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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开展相关
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
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研究制定规则: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公司发
展战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为公司高层的决策提供参考;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培训指导: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就投资者关系
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有
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四)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
规、《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
时进行披露;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反
馈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五)定期报告:负责年报、半年报及季报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六)来访接待:保证监管部门、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与
公司的联系渠道畅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好接待登记工作;
  (七)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
好的公共关系;
  (八)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十)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十一)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二)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十三)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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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
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
行专门的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活动
             第一节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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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接待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投资者、
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人员身
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二十条 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人员的问
询,由专人回答相关问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
制度》等规定,并由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二十一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对外发布公司相关
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
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二节 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
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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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应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
渠道进行直播。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
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者总裁)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
明原因。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三节 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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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节 接受调研
  第三十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
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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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
执行。
             第五节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
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
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
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
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
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
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
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
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
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
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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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
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
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
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
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
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
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
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
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六节 其他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
当积极配合。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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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
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
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
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
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络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公司发
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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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
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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